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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的差別發表時間:2022-08-28 19:06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一樣。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歸屬于的范圍;勞務合同是實現民事訴訟、經濟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歸屬于民法典、規律的范圍。 (二)對合同書主體要求不一樣。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全是中國公民,還可以全是法人代表,或者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并沒有特別要求。 (三)合同書主體地位不一樣。 勞動合同簽署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關聯具備可分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中間并不存在主從關系,彼此一直是互不相關的公平主體,以自己為名各自合同履行要求的責任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一樣。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會為勞動者給予合乎國家規定勞動條件和防護用品;勞務合同不必要求這方面的知識。 這都是做為勞動者必須考慮清楚內容,才會知道在在法律上要求。針對勞動者而言要搞清楚簽署不同類型的合同書或者協議書都要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去,能夠得到法律法規保護的。 上一篇勞務外包需要行政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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