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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時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發表時間:2021-11-30 18:15 勞務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一)勞務合同的主體具有廣泛性,既可以是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建立勞務關系,也可以是公民個人與公民個人之間建立勞務關系,還可以是公民個人與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建立勞務關系; (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的地位,雙方簽訂和履行勞務合同時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規定; 二、勞務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是側重于以勞務行為的結果為給付標的的合同。無論是提供運輸勞務行為,還是提供各項承攬業務,勞務合同都強調勞務行為的結果。勞務合同一般是依據結果支付勞務報酬; 三、勞務合同的內容具有極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強制性規定以外,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勞務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 四、勞務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 (一)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絕大多數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沒有對勞務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強制性的要求。口頭合同一般是允許的。 與員工簽署勞務合同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和風險: 1、簽訂勞務協議時盡量避免出現符合勞動合同特征的條款和履行方式。 2、簽訂勞務合同的工種主要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完成相對獨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種,故并不是所有的崗位都可以實行勞務用工模式。主要針對退休(指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返聘人員、臨時項目用工、季節性用工、兼職人員等。 3、勞務用工的勞務報酬結構應與勞動用工的工資結構分開:即勞務報酬結構中不能出現加班費、遲到扣款、應出勤天數、請假時數、固定加班、自由加班、獎金、補發社保費、房租、水電費、伙食費、工會費、應急基金、公司罰款等涉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管理的項目。故不利于公司進行綜合管理。所有雙方的權利義務均需通過勞務協議來履行,而不是通過規章制度來規范。 4、進行報酬結算時,為避免勞務報酬與工資混淆,應以勞務用工的部門為單位,對勞務費名義造冊發放,結算時注明核發依據,如元/小時(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財務成本。 5、涉及的風險是雖然名義是勞務用工,但實際上卻按勞動用工進行管理,則發生爭議時,勞動保障部門會按勞動爭議來處理。故用勞務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進行管理。 6、勞務用工解除合同的隨意性強,不利于保持員工隊伍的穩定性,不利于員工的歸屬感。 上一篇勞務派遣增稅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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