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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務派遣用工的常見問題發表時間:2020-05-28 23:15 一、企業會計準則對職工的定義是否包含勞務派遣用工? 答:包含。《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因此企業會計準則對職工的定義包含勞務派遣用工。 二、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什么情況下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下一篇勞務派遣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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