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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派遣實際上很安全性,不必擔心發表時間:2022-05-31 23:00 《勞動合同法》實行后,一些公司為避開執行應承擔義務而陸續采用先辭退員工,以后再與她們簽署勞務公司派遣合同書的作法,這類行為是極為盲目跟風的。
《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文規定,用工單位在應用勞務公司派遣職工時要實行我國工作規范,給予對應的工作標準和安全生產;告之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標準和勞務報酬;付款加班工資、獎金,給予與崗位有關的員工福利;對待崗被派遣勞動者開展崗位所必不可少的學習培訓;持續用工的,推行正常的的薪水保障機制。將要起效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2條要求,勞務公司派遣單位或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勞務糾紛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其同被告方。換句話說,產生異議糾紛案件時,勞務公司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將為一同被告方,變成一同被告方。因而,為了更好地避開責任,而把員工的勞務關系變為勞務公司派遣的狀況應當造成公司的充分高度重視。
“法律責任”加強了勞動者利益維護 《勞動合同法》執行前,用工單位有“合同到期辭你沒得商量”的觀點。 《勞動合同法》要求,即使合同書到期,用工單位也需要計付經濟補償。換句話說,舊法注重了對職工的維護。以試用期規定為例子,以往一部分公司常常立即以職工 “不適合”為由隨便辭退職工,實際上就是為了能減少人工成本。可是 《勞動合同法》在 《勞動法》的基本上確立了實習期的限期、最低工資標準及其用工單位不可隨便辭退實習期職工。即在沒有得出有效的表述的情形下,用工單位在試崗內也不可任意辭退員工。
以往為了更好地減少人力成本,一些用工單位隨便把派遣員工退還派遣單位,派遣單位為了更好地躲避自身的風險性,一旦用工單位把派遣員工退還,馬上視作與派遣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而不付款一切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要求,在勞務公司派遣全過程中,給被派遣勞動者導致危害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上一篇用工單位如何選擇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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